昆山迁入户口政策
昆山迁入户口最新政策
一.房迁落户
1.房子达80平方以上(注:必须是70年产权的,公寓房不能用来落户)
2.昆山劳动合同满5年(可累计)
3.昆山社保满三年(补交的不算必须正常连续缴纳三年)小于80平方的,就算交3年社保,房产证满3年也是没有作用的。条件如不符却急需落户的可致电话 微信:185-5022-5022
二.人才引进
1.中专学历,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满三年可申请落户。
2.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一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满两年可申请落户。
3.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昆山社保连续交三个月可申请落户。
4.二级以上的计能证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昆山社保连续交三个月可申请落户。
昆山落户人才引进准入条件:
1) 本科满三个月社保,大专满两年社保,至提交审核资料时不能社保中断
2) 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也就是不超生
3) 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 档案找得到(如果不知道档案在哪,先问毕业院校档案管理部门,一般学校会保存两年,之后转到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5) 若有房产证,可以直接落到房子上,不论房子大小及产证取得时间;若无产证,先落集体户口,等产证办下来时再转。
昆山落户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不是很难,快的话3个月就可以拿到新身份证了。条件不符,或存在其他因素,不知道能否在昆山落户的朋友,可以委托昆山启策落户咨询服务中心解决您的落户问题。咨询电话:185-5022-5022
年昆山人才落户流程
注意,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无房屋面积限制,如果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可以直接通过人才市场落户;如果还没有购房或者房产证还未办下来,可以先将户口挂靠到集体户(工作单位有集体户的迁到单位,没有的迁到人才市场集体户),之后再转到房产证上。
昆山“人才引进”落户,首先您要满足在昆山有正式工作、正常缴纳社保、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这些基本条件,其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由昆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户。
以上及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管理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经市人才办认定并在任期内的昆山市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其对应的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这一条才是许多普通网友用得到的);
(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人员来昆就(创)业,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八)本市院校应届毕业生、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九)引进下列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至(六)项人员,可以由个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至(九)项人员,除本人可以直接引进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办理程序:
拟引进人才应先登录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kshrss.gov.cn)并填写相关资料。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审。
完成网上预审的引进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正式申报;也可由各区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代理窗口收集申报材料后,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申报。
经核准同意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引进人员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调人事档案。
第六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八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经批准引进的人才,统一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户口通知》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业务专用章的《申报户口通知》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办理。
凡涉及其他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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