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籍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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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的户籍政策有哪些,关于户籍的新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年佛山的户籍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佛山户籍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佛山户籍新政策

变更一:购房入户

将入户的房产从一手房放宽到二手房、自建房,同时取消了附加条件。

调剂后

在佛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调剂前

“在佛山市购置住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附加条件之一:

①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巧、技师以上资格的;

②在佛山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③在佛山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持续3年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变更二:稳固居住就业入户

将本来附加条件统一为“居住满3年、就业满3年”,同时对入户地址进行了放宽。

调剂后

在佛山市居住满3年(持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固就业满3年(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持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

并有合法稳固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其中“合法稳固住所包含”:

①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应用证为凭);

②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③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用证明为凭。

④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批准。

调剂前

在佛山经商、就业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在佛山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附加条件之一:

①持续在佛山市经商、就业,暂住5年以上;

②持续在佛山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③持续2年在佛山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为佛山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褒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榜样、优良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可申请入户。

其中“固定居住地”规定为自己的住宅房屋

变更三:直系亲属投奔入户

调剂后

对父母亲的年纪不作限制;成年子女投奔父母放宽到同一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同时将入户地址须为被投奔人的住宅房屋放宽到“合法稳固住所”(领域见上述)。

调剂前

父母投奔子女,需要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才干投奔子女入户;成年子女投奔父母请求在同一区内无其他成年子女。

变更四:打算生育情况审核

调剂后

取消佛山市外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由佛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佛山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调剂前

对所有佛山市外迁入的育龄人员都进行打算生育情况审核,规定“凡是违背打算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佛山市内户口迁移

调剂后,佛山市内户口迁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产权人入户的权益,拓宽了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户口迁移的渠道。

(1)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2)因房产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所属单位集体户解散、从原集体户单位离职等原因,在佛山市内无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批准,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被挂靠搭户的家庭户户主有配合公安机关对户成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批准,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房屋产权人有配合公安机关对入户人员进行户籍管理的责任;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落户佛山条件要求

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四)购房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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