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再婚生育新政策
陕西再婚生育新政策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陕西产假新规定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3个月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6个月
婚假最多休13天。3天法定+10天婚检=13天。
1、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10天。法定婚假3天,加上这10天,婚假就是13天哦。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是孕前检查,不是产前哦,看清楚了。加上上面60天和法定产假98天,一共可以休168天,5个多月哦!)
4、男方护理假10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小编很好奇,对于这条各公司会具体怎么要求。)
5、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乳假。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