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政策
年车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8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年车船税最新标准
税目 | 计税单位 | 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 | 每辆 | 270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39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450 | ||
2.0升以上至2.5升 | 900 | ||
2.5升以上至3.0升 | 1800 | ||
3.0升以上至4.0升 | 3000 | ||
4.0升以上 | 4500 |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 每辆 | 1140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96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
摩托车 | 每辆 | 120 |
年新能源车车船税最新标准
一、私家新能源车车船税减半标准
1、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燃料消耗量符合相关标准;
3、车辆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第五阶段)》(GB18352.5-)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商用新能源车车船税减半标准
1、获得许可境内销售燃用天然去、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商务车符合燃料消耗相关规定;
3、新能源商用车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三、新能源车车船税免征
1、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车符合相关规定;
3、新能源车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燃料消耗小于60%。(燃料消耗比是与现行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