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政策介绍

| 小龙

美国移民政策

为11月18日,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公布了《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终规定(Final rule)。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美国移民新规,定于年1月17日生效,H-1B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于年1月17日生效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美国移民新规“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重要规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申请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寛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或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

9.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移民美国,国内资产怎么处理

1、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在中国的房产买卖有免税额度吗?

如果是自住房的话,是有免税的额度的。

2、太太办移民,资产在先生名下是不是不用征税?

先生没有去美国成为税务居民,假如资产全在先生名下,是不需要征税也不需要申报的。

3、中国房产贷款部分出售后按净值纳税?

在美国纳税的标准,是根据你的房价,与贷款无关。假如你花100万买房子,无论贷款是50万还是90万,如果以200万卖掉,那就是100万的资本增值利得税需要去缴纳。如果以90万卖掉,资本亏损10万块,那就不需要缴税。

4、太太作为主申请人,先生不申请,太太登陆前是否应该把名下增值房产卖掉?

是的,女方在登陆前应该把她本人名下增值的房产都卖掉,以免在登录后,需要缴纳美国的资本增值利得税。

5、卖房收入存入国内戓海外银行卡,登陆前这部分财产是否应该由银行出具资产证明并公证?

乔鸿移民专家建议计划申请美国移民的人在移民前都应该把所有资产做个清单,有可能的话也把它作为公证。因为这部分财产是您在移民前也就是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把房子卖掉产生的收入,所以是不需要缴税的。

6、先生从国内汇款给太太,用于购房及生活,可否免税?

原则上是可以免税的。因为一位不具有美国籍的外国人赠与海外的财产给美国人的话,是不需要被课赠与税的。

7、移民前买的人寿保险,理赔款算收入要报税吗?

根据现行法令,在移民前买的人寿保险是不需要列入收入的。

8、登录后卖出的房产有免征税额度吗?

出售房屋符合美国税法自用住宅的规定,出售利得就可以享用免税额,所得可以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最高可以享有25万美元的免税额(如果是已婚并且是合并申报者,可以享有50万美元的免税额),当利得超过免税额才需要缴所得税。以下是适用于主要自用住宅免税额的三个条件:满足所有权的测试(在出售日前5年,拥有该不动产至少2年);满足使用的测试(在出售日前5年,在此不动产居住至少2年);在出售日前2年,并没有用过房屋出售利得的免税额。

美国移民政策相关

9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