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户口迁移政策信息
江苏户口迁移政策
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旧政
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侨务部门核查审批后,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再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新政
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到江苏工作、生活的,可由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在现住地直接恢复户口。
背景:
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周达清说:江苏是沿海重点侨乡,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江苏创新创业的非江苏籍的侨商侨领及各类中高端专业人才达50万人。伴随华侨华人来往境内外频次的增加,没有国内身份证明导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致使他们在融资、申请驾照、办理银行信用卡、交通出行、就医看病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为扩大开放,吸引侨胞投资创业,江苏省公安机关推出了这一新的举措。
解读:
新政策实施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江苏籍华侨,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直接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向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直接恢复户口。对于查找不到注销记录的江苏籍华侨,以及非江苏籍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华侨身份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予以界定。江苏籍华侨的范围包括:从江苏省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原籍江苏,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凭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认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具体怎么办
华侨申请恢复户口的,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符合投靠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恢复户口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申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恢复户口的,还需分别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
旧政
原政策规定仅允许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和投靠配偶。
新政
在保留原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的投靠情形。
具体规定:
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在同一省辖市的,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
以上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有投靠地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
具体怎么办
居民办理投靠迁移的,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投靠迁移书面申请;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申明;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属于父母双亡、军人家属投靠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死亡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落户条件。
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
旧政
原政策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但只有在毕业以后,才可以将户口从学校迁出。
新政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在校期间转学、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
具体怎么办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凭录取通知书,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的,可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书。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拟迁入地与原籍地在同一省辖市,地址发生变化的,按市内迁入政策办理。
其他看点
机动车号牌 网上可自选
3月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类小型汽车新车上牌,可登录各市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公布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段内自主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供编排的号牌号码不少于5万个。
交通违法 网上可自助罚缴
3月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可登录江苏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APP,查询交通违法电子监控记录,对适用简易程序且不作记分处理的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自助罚缴服务主要面向私人小汽车的交通违法,不适用大中型客货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监管车辆交通违法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重点管理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检验 标志领取点多了
针对6年内免于上检测线检测的车辆,每两年领取检验合格标志,3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居民区附近公安交警大、中队和有条件的派出所,以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代办车辆业务单位,全部设立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
江苏省户口落户新政策
近日,江苏省政府正式批准了该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对江苏户籍管理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按照“锐意改革,强力推进,整体规划、有序放开,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力、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这次改革的具体措施是: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江苏落户条件要求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内落户,具体手续由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手续。
(三)国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愿意到吉林省内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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