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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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户籍新政公布

一、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

1.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2.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

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3.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4.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5.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6.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7.落户条件因地制宜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三、农民进城落户优惠、保障多多

1.不得强行要求转让"三权"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

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2.租赁补贴、公积金都有好消息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3.参加居民医保有补助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4.养老、低保符合条件都能有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5.子女上学有保障

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河北出台户口新政

河北户口新政条款更细

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规定,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化条款,无户口人员落户共分10种情况。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落户。过去,这类人员的落户存在一个“死结”:要想落户,必须要有《出生医学证明》,而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不缴纳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就拿不到这个证明。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人口可以落户了,分两种情况办理。

10类无户口人员落户无忧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保障每个公民有一个户口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全省寻找无户口人员

《实施意见》规定,下一步全面开展摸排。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同时,要求各地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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