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国家最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本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国家也在根据大学生医保的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状况对相关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参加大学生医保意义重大。这也是国家对建设高素质人才的一种体现。
大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一、门诊医疗有关规定
1、大学生凭公费医疗本或校园一卡通(需姓名、学号、照片等基本信息完整)和身份证到校医院看病,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5%,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
(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良乡医院(仅限良乡校区学生))及指定专科医院门诊,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10%,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丙类医疗费个人自理。
(2)学生因特殊情况在非合同医院急诊,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乙类医疗费个人负担30%。
3、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凡是超过上述限量的,超过部分药费不予报销。
4、每年的门诊医疗费最晚在翌年二月底前必须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二、住院医疗有关规定
1、学生患传染性疾病需在校医院隔离观察者,由校医院门诊医生联系,交付100元押金后隔离观察,离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2、如需转校外医院住院,必须由校医院医生批准,开具转诊单后转合同医院及指定专科医院。
出院后一周内携带公费医疗本或一卡通,将转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交至校医院财务室,由校医院财务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再通知学生结帐,届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来校医院财务室进行结算。如果在出院后因各种原因延误交报住院单据,超出了市医保中心的审核报销期限,所有费用个人自理。
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甲类个人负担5%,乙类个人负担10%,丙类全自费。床位费超标准部分及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以外部分不予报销,费用个人自理。
三、转诊报销有关规定
1、学生看病原则上均在校医院就诊。
2、如果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时,由校医院经治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到上级医院就诊。凡未经医生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准备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
(2)医生转诊证明
(3)医院门诊收据
(4)药品底方
(5)检查治疗费明细单
4、学生报销住院医疗费:
正常工作日或财务室假期值班日均可交单。
5、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且一个月内有效。如需复诊,仍需在校医院重新开具。
四、急诊有关规定
1、凡在北京突发急危重症,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回校医院报销时,需提供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方可报销。
2、凡因公外出、实习等,在校外发生紧急情况,可到附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报销时需提供本学院相关证明、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方可报销。外地医药费遵照北京市医保目录执行。
3、学生寒暑假期间异地急诊就医,可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回校报销时需提供就诊病历或病情摘要、加盖有急诊章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药品底方和检查治疗费明细单。在外地所发生的医药费遵照北京市医保目录执行。甲类医疗费个人负担20%,乙类费用个人负担30%,但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公费医疗每人月标准费的5倍即50元,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4、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非寒暑假期间学生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五、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第二年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报销
休学期间,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全年累计报销限额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
七、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详见《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