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落户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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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落户新须知

推行积分落户制度

大连市落户新政策指出,符合规定的人员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奖励积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在大连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主城区、金普新区的普兰店区或其他区域办理综合积分落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金普新区申请办理落户。

购房落户年限规定

在新市区落户满5年后才可以迁入主城区,如果在主城区的住房满足现行主城区购房落户条件,可申请落户。凡购房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超过3年的,可以自由交易或抵押。

引进人才落户须知

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自己有住房,可以直接落户到自己房子所处区域户籍上。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或单位注册地所在派出所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落在直系亲属家中,但不允许空挂在其他亲属或是朋友家。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大连市全面放开区指由长兴岛经济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区。在全面放开区,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大连市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为相关城镇户籍。

居住证便利增多

居住证持有人除继续享有大连市2009年公布实施的《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赋予的11项权益或待遇外,还包括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业务;在大连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补贴及申请公租房。

大连学区房落户新政策

一、新的管理办法规定

积满150分可落户主城区

通过积分指标体系设置和设定,在确保有一定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人才落户无忧的前提下,最重点解决以往低学历、无学历但就业能力强的人员无法落户问题,明确政策导向,积极鼓励外埠人员参与我市公益活动,实现自我升值。同时,限制违法犯罪、不诚信人员的迁入。在积分管理上,大连市创新采取设置了标准分值,即主城区150分、新市区100分,达标即可申请的办理方式,较其他城市的“年审制”积分落户方式,更高效、更便利,更公平、公开、有序地办理积分落户,服务社会。

2.纳入审批落户内容更广

在《办法》中,将投靠人员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成建制迁入落户、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落户、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落户、政策规定可以回原籍人员落户、复退转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落户等内容纳入审批落户。

与现行规定相比

一是将暂住人员落户、购房落户、投资落户纳入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条件与原政策基本一致;

二是投靠落户通过增设居住年限,解决以往在我市与子女共同生活多年的老年人因在其他城市规模低于我市的城市有子女不能办理投靠落户的问题。同时,以体现就业能力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为条件,解决了以往因无合法稳定住所不能办理夫妻投靠的问题;

三是将应届毕业生落户纳入政策性审批范围,放宽了落户条件,简化了落户手续;

四是新区在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居住即可落户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利于人口聚集的落户规定。

3.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

据介绍,《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下列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及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三)、(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

4.落户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公安局创新了落户审批方式,明确了办事流程,缩短了办事时限。

(一)政策文件及办事流程公开透明。《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及办事流程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发布,随时可查,扩大公众知情权。对于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办理落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积分落户全部实现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阅读相关说明后,在线填写申请表。对于成就积分落户人员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综合积分落户人员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三)强化培训,依法办事。一是对全市治安部门户籍内勤进行统一培训,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二是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高校及大中型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努力把政策优势、服务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四)提供落户直通车服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集体户,为应届毕业生和积分落户人才等当场办理个人专属的居民户口簿,解决了过去能来落不下、集体户用证难的问题。

二、落户人员需准备的材料

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声明》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外出生的子女应当同时提交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等合法手续;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五)随军家属、随迁配偶无职业的,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应当提交在连合法稳定职业手续。

(六)其他与申请落户人员相关的材料。

三、落户地点规定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

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

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高中(含普通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四、积分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成就积分落户人员在线填写《大连市成就积分落户申请表》并提交,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确认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手续;综合积分落户人员进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信息在模拟积分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拟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户主城区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口结构办窗口办理;落户新市区的到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

1.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2. 申请成就积分落户的人员,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公司,下同)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父母随迁的应当同时办理。

3. 《大连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中断3个月以上的(本细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消连续办理年限积分。

4. 申请综合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5.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正当理由补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取消连续年限积分;按规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录用或转任到本市的任职时间计算社保积分。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一致积分。

6.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国家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由大连市教育局主管部门认证。

7.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3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可视同在本市取得。

8.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9. 导向指标中落户区域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的,含单位注册地变更。

10.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11.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五、投靠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员户籍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除外)、新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申请人提交手续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相关要求

1. 投靠配偶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再婚的,投靠人应当依法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 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 符合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投靠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可以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4. 配偶系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以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婚生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落户的,应当随迁。

5.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管理规定,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的服役年限办理。

6. 投靠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投靠人,其用人单位应当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投靠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

7.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应当满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其曾分别在本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8. 投靠落户人员在新市区或主城区分别登记办理的居住证,其变更信息或签注时限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可以连续计算。

9. 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属实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10.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应当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被投靠人,应当先将本人户口迁移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六、复退转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经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持《转业干部落户证明》;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持《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经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批,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的退出现役人员、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经新市区、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审批的上述人员,由拟落户地相对应的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

(二)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一致;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应当有合法稳定住所。

七、随军家属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随军家属落户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或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受理核实,手续齐全的8个工作日审批。落户主城区的,报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核签;落户新市区的,审批手续每季度报市人口结构办备案。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取得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的本年度内,申请办理家属随军落户。随军家属落户地应当是军人实际部队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随军落户。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当提供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

八、其他人员落户

(一)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负责核签办理。

(二)入学时户口迁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落户主城区的,由市人口结构办审核;落户新市区和新区的,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准予落户的按本市生源办理。

(三)拟落户本市的华侨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台湾同胞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港澳同胞由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准予落户的由合法稳定住所所属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四)符合规定在新区城镇落户的人员,由申请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购房落户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五)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新区企业,应当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实际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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