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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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佛山户口落户新政策

落户条件要求

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四)购房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年佛山限购政策最新消息

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190号),自年3月25日零时起,对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52号)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

以下是通知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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