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自主择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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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自主择业相关信息

一、 自主择业政策落地困局

自主择业是一种新的转业干部安置方式,3号文件印发的也是一个暂行办法,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并使之逐步完善。另外,顶层设计解决了原则性的问题,无法顾及政策落地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从多年的实践来看,顶层设计的一些原则并没有很好地落地实现。

(一) 身份定位问题

3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这些重要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主客观原因而走样。有的干部不把自主择业干部当干部,而是视为普通居民,因此不给自主择业干部争取和落实合法待遇。有的部门在自主择业干部填写有关表格时,在职业一栏填写为无业,将自主择业干部视为无业游民。有的部门在下发文件时把自主择业干部归类为“其他城镇居民”,无视中央对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

(二) 管理空当问题

虽然3号文件早已明确自从2001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模式,因而转业干部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类人员,但是政府机关在下发文件、制定政策时,仍然沿用习惯思维,在使用转业干部这一称谓时,将自主择业干部排除在外,形成政策性管理空当。

自主择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以设区的市为接收单位,省直机关没有安置任务。但是,有些福利待遇性政策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给省直系统,并要求各地市参照执行。向没有接收自主择业干部的省直系统发出文件,不可能就自主择业干部有关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参照执行的地市级政府则咬文嚼字,不从工作实际出发,造成政策覆盖范围变窄,遗漏自主择业干部,形成管理空当。

地方党政机关干部的好多福利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在职期间是这样,退休以后不变。自主择业干部由于没有相应的党政机关工作单位,因此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按照顶层设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或者略高于这些待遇,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这个管理空当而无法兑现。

自主择业干部在党政机关没有行政职务,因此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包含自主择业干部。党政机关退休干部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地方所有退休干部序列里也不包含自主择业干部。从人生经历上来说,干部只有在职和退休两段,而自主择业干部被排除在这两段之外。如此形成的管理空当,造成以下尴尬局面:自主择业干部既不是在职干部,也不是退休干部;既不享受在职干部的待遇,也不享受退休干部的待遇;名义上属于干部,但不享受干部待遇。

(三)退休确认问题

根据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随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增长和发放,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交纳养老保险金。这些待遇与退休干部相同。所有文件没有规定自主择业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问题。

按理说,当遇到退休干部享有的待遇问题的时候,给予自主择业干部的待遇要么始终按退休的执行,要么待其到达地方党政机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执行,需要有退休手续时由人社机关出具。实际落实的情况是,当需要按照退休干部的相关政策给自主择业干部提高待遇时,强调其没有退休手续不给办理(如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当需要给自主择业干部降低待遇时,则不需要退休手续直接按退休干部处理(如住房补贴停止增长)。这种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和人为制定的双重标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自主择业干部的自尊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住房保障问题

1. 无房问题。按照3号文件的顶层设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有的城市政府不仅没有优先安排、重点保障,而且从未安排、从未保障,反而被原部队屡屡劝退住房,承担着惩罚性的高额房租,并且经常被断水断电停气停暖。

2. 住房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干部跟其他党政干部一样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35%。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与地方干部工资结构不一致,有的城市便出台通知,改为按地方同职级干部工资基数计算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从2006年开始执行。后来退役金增长后,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没有变动,造成了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不是自己基本工资的35%而是别人的基本工资的35%的怪现象。直到年退役金增长时明确了其中的相当于基本工资的部分,这个问题才自然解决。另外,地方干部退休后住房补贴不再增长,于是有关部门也不再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择业干部增长住房补贴,这时候却不要求自主择业干部有退休手续了。这个问题也随着最近地方干部退休后住房补贴随工资增长继续增长的政策而自然消失,但政策的随意性和执行上的双重标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3. 物业补贴。物业补贴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是干部住房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按照自主择业政策的顶层设计,自主择业干部享受同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住房保障待遇。在3号文件出台的2001年,社会上根本没有物业收费现象,因此没有发放物业补贴的现实基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按照顶层设计的原则处理具体事务,本来是地方落实有关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有关部门坚决拒绝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物业补贴。这里的扣子还是出在上述管理空当和政策遗漏上。不能因为过去的文件出台时没有物业补贴而不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也不能因为省直没有自主择业干部而参照执行时遗漏自主择业干部不发放物业补贴。在这里又一次出现名义上承认自主择业干部是国家干部而在具体待遇上将其排除在外的自相矛盾的情况。

(五)医疗保障问题

自主择业干部目前面临由公费医疗改为医疗保险的关口。按照顶层设计,自主择业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安置地是省会的自主择业干部,面临省直和市级两种医疗保险。在自主择业干部反复提出进省直医保的过程中,移交安置到市的军队退休干部以各种方式向省市政府提出了进省直医保的要求,并最终获得了解决。这就给省市政府提出了一个两难问题:军休干部进省直医保,该不该?如果该,为什么开始不给,非得逼得军休干部多次写信多次上访并最终千人上街维权才给?如果不该,为什么省政府六部门下发红头文件给解决了?自主择业干部的医保改革,也要这么走一遍吗?

(六)协助就业问题

3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自主择业政策实施16年了,有几个由政府协助就业了?自主择业干部有的投亲靠友,有的四处碰撞,真正有合适工作的很少。自主了,但没择业,是较为普遍的状态。

(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享有政策性奖励,并且是社会全覆盖的,全民享有。计生委在给自主择业干部发放此项奖励时遇到了一个难题:是按照在职干部的标准发还是按照退休干部的标准发?为了不造成覆盖不全导致自主择业干部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最终形成的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干部既不按在职干部也不按退休干部发,而是按其他城镇居民发。政府部门的文件把自主择业干部排除在干部序列之外,这还是头一次,自然引起自主择业干部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严重不满。

(八) 精神文明奖励问题

自主择业干部是军队干部还是地方干部?是在职干部还是退休干部?既然是国家干部,总该归属其中一方,总不能被排除在外。但是,原则上承认、落实上否认,却成了一种常态。精神文明奖励费,是当前干部待遇中很重要的部分,在职干部有,退休干部也有,唯独自主择业干部没有。难道自主择业干部不是城市管理的干部?难道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没有自主择业干部的贡献?

(九)自主择业干部融入社会

3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怎么管好用好这个资源这股力量,怎么把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的定位落到实处,怎么让自主择业干部融入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需要全社会着力破解。

二、几点建议

(一)宣传政策,社会认同。自主择业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社会对这个政策的了解还十分有限,对自主择业干部还有一些误解。即使是一些从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同志,也存在机械地照搬条文而不用心领会政策实质的问题。对于或因政策或因执行而造成的自主择业干部享有干部虚名而没有干部待遇的尴尬境地,社会普遍缺乏了解。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位自主择业干部,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宣传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宣传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使社会对国家政策有足够的了解,对自主择业干部有正确的态度。

(二)政策覆盖,消灭空当。要让自主择业干部融入社会,必须在政策层面实施覆盖,堵塞政策漏洞,保证衔接自如,消灭黑影空当。但凡涉及全体党政干部的政策文件,必须自然包含自主择业干部。但凡提及转业干部的政策文件,必须自然包含自主择业干部。但凡参照省直系统执行的政策文件,不能漏掉自主择业干部。但凡所有干部都有的福利待遇,不能漏掉自主择业干部。必须把自主择业干部涵盖在干部队伍之中,不能使其成为军队和地方都不管的干部,更不能使其成为不是干部的其他城镇居民或无业游民。

(三)协助就业,人尽其才。自主择业干部在本市就业并且人尽其才,才能从根本上融入社会,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成为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享者。目前有的自主择业干部投亲靠友外出打工,徒有一个城市户口。有的自主择业干部像无头苍蝇到处乱撞盲目找工作,几年十几年下来就业无果。目前用人单位一般招聘35岁以下人员,而自主择业干部都已超出这个界限。政府要认真落实顶层设计的有关精神,认真履行协助就业的政府责任,认真研究自主择业干部在择业过程中遇的实际困难,为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自主择业政策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仍然属于新生事物,仍在暂行和探索之中。面对政策方面的缺失和空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创新思维,主动探索,倾听自主择业干部的意见和呼声,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给党委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补好台子。要认真落实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把人民满意、人民高兴作为工作的标准和目标。对于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来说,军转办只是个中转站,只是接收和分配问题,干部到分配单位报到以后任务就完成了。对于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来说,军转办是永远的娘家,是永远的管理服务机构。军转办所要服务的人民就是军转干部,其中最主要的是自主择业干部。军转办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上来。要以自主择业干部为中心,把自主择业干部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准。同时,自主择业干部也要在融入社会方面积极作为,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与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同舟共济,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以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的姿态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出力献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部队自主择业的条件

担任师级、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现有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资格条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部分。

(一)积极条件

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从正面对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在自主择业制度实施之初,曾经规定,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二)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从反面对自主择业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与干部转业条件不适用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同样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有下列几种情况:1.超龄;2.伤残和患病;3.犯有错误;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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