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二孩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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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计划生育的基础上提出了单独二胎政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北二孩生育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河北省二胎相关法律知识

年3月29日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河北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间

一、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4、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不再适用这次单独二胎政策。

二、河北省单独二胎政策的生育间隔:

符合我省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三、河北省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四、河北省办理再生育证明的程序:

1、本人持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符合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

乡、县两级审核均需在7日内完成,最长均不超过15日。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再生育时,独生子女待遇的处理: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六、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前抢生的处理:

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前生育二胎的是政策外生育。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对于政策外生育的夫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1、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

2、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3、城镇无业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4、农村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

5、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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