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拆旧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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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重建补助

农村危房重建补助【1】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

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

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

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

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农村危房重建补助【2】

根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切实改善贫困农户居住安全条件,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易地扶贫搬迁3588户在外)。

适当统筹解决部分非建档立卡低保、五保户的农村危房。

1.年度,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81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100户(包括年必须脱贫的43个贫困村605户,其他建档立卡户1495户),非建档立卡低保、五保715户。

2.年度,全面完成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即4323户。

3.年后,按上级危改政策和补助标准分年度实施其他非建档立卡户农村危房改造。

二、对象范围

1.坚持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最基本安全居住条件的原则。

2.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不列入本方案危改计划。

3.凡是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有其他住房、经营性门面、小车;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含退休),不得列入本方案危房改造范围。

4.凡未录入全省农村危旧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农户原则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改造建设要求

(一)建房规模。

生活用房原则上控制在30-80m2/户。

生活用房指导性面积为:1人户35m2以下,2人户45m2以下,3人户60m2以下,3人以上户人均建房面积18m2以下。

每户可修建一定面积的生产性用房。

(二)建房要求。

要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和标准,不因建房造成新的贫困。

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

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顶至少用竹(木)板封闭。

选址避免地质灾害易发地点。

(三)原危房处理要求。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加固保安”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原危旧房应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原危旧房未拆除的,验收为不合格,改造加固未经验收鉴定合格,资金不得发放。

四、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

1.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组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危房改造对象、改造建设方式等内容,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居)支部**和主任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区、场、街道);

3.乡镇(区、场、街道)审核无异议后,由乡镇(区、场、街道)党政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危办;

4.经县农危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五、补助资金的确定和发放

1.由县农危办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将补助资金按户均补助标准和危房改造计划核算到各乡镇(区、场、街道),在补助资金总额控制下,由各乡镇(区、场、街道)统筹安排。

2.户均补助核算标准为:按现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助1.5万元/户(**财政补助0.75万元/户,省级补助0.5万元/户,县级配套0.25万元/户)。

3.到各个村居的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乡镇(区、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上报县农危办备案。

4.各个危房改造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在各乡镇(区、场、街道)和脱贫攻坚后盾单位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确定,确保程序合法到位,结果公平透明。

5.到户具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建房屋或维修加固的实际成本。

6.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凭乡镇(区、场、街道)出具的到户补助资金发放表,由县农危办会同县财政打卡发放到农户。

六、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的帮扶

为打好建档立卡户危改攻坚战,各后盾单位要多方筹措资金对在时间节点内完成任务的户,可按每户给予2.5万元的帮扶,其中2万元可整合本村(居)财政性涉农资金,余下0.5万元按有后盾单位的由后盾单位捐建,没有后盾单位的由乡镇(区、场、街道)筹资解决。

可以发动社会捐赠。

非建档立卡的五保、低保户的住房保障由所在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县民政局统筹解决。

上述资金只能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挪用。

各乡镇(区、场、街道)、村居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共同做好方案,并报县农危办备案。

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和省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危办、发改等部门要全程对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冒领、克扣、拖欠农危改造资金和在资金分配上优亲厚友、营私舞弊或向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雁过拔毛”式的腐败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改造建设方式

本方案所涉及的危房,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能维修加固的就维修加固,需要新建的就新建。

新建住房要从实际出发,以符合验收要求为标准,不能贪大求洋。

新建改造原则上只能原址重建,并以农户自建为主。

对确需拆旧建新且自身确无建房能力的五保、低保等群体,可由乡镇或者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或对现有旧村部、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无偿交由五保、低保等群体使用,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所有。

要结合规范农民建房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九、工程进度要求

各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危改对象、改造建设方式,于9月底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12月20日之前,确保完成竣工验收。

春节前,确保危改户全部入住新居。

十、工程管理要求

1.建筑风貌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和建筑占地面积提出要求。

改造新建的住房要力求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一定范围内保持建筑风貌协调。

2.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区、场、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质量的指导,引导农户与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签订质量与安全合同。

承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县农危办和各乡镇(区、场、街道)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项目全部达标的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资金。

3.档案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及时全面收集、整理、录入危改资料和数据。

要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建立已录入信息年度更新制度。

十一、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调整和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力量和工作班子,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统筹、协调、督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邓碧波

副组长:李绍南孙云波龚云林

成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残联、县移民局、县房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房管局,覃事用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主体

各乡镇(区、场、街道)是本辖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有:制定本辖区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质量指导和工程进度督导,资金安全监管,项目实施中各种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主体单位党委**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和区、街道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农林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场长为直接责任人。

要落实好专门班子(一名班子成员、两名专干、一名信息员)专门抓,确保危改工作按质按量如期完成。

(三)部门职责

县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农危办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把关,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对象审核、信息录入、档案管理;衔接资金拨付。

会同民政、扶贫、移民、残联、易地办等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会同扶贫、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项目验收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计划实施,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

县财政局: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建房规划、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民政局、扶贫办、移民局、残联: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对象确定、争取资金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用地报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林业局: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

县供电公司: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

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县统计局:会同农危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和指导有危房改造任务村居的配套道路建设。

县环保、水利、农业、卫生、地震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沼气建设、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产业发展等给予倾斜支持。

(四)督导检查

1.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检查督导通报制度,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县农危办、县扶贫办负责日常检查督导,督查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各乡镇(区、场、街道)应在月中、月末及时汇总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情况(到村、分类实施情况、开工、竣工等)。

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全县脱贫攻坚整体考核,占分值8%。

凡在规定时间完成危改任务、执行政策到位、群众满意度高的乡镇(区、场、街道),县财政按200元/户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否则,按l00元/户的标准由县财政扣减该单位经费,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县通报;严重失职渎职的,将启动追责。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

农村宅基地复垦属于哪个部门管?

是由由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指的是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的本集的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生产与建设的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补偿标准有哪些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万州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钢砼结构345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70砖墙(条石)瓦盖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10砖墙(片石)瓦盖180砖墙石棉瓦盖16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35简易结构土墙毡盖(含棚盖)53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房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3、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地阳台(地的底层三方有墙)按同类标准20%计算。

4、构筑物、附着物按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按5000元/亩的标准执行(室内附属物不再予补偿)。

5、拥有合法产权,但农村房屋已不完整,断檐残壁,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废弃宅基地退出,不予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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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新建、扩建、翻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村庄规划编制、调整和执行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村庄规划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农村居民住房信息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对农村居民的住房状况、使用面积、户内村民人数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人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农村住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六条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际,按规定编制村建房实施方案。

第九条因实施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允许使用非本集体组织的土地。

乡镇(街道)规划集聚区(点)建设的,县政府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实施异地搬迁的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第十条乡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第十一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可申请人口人均90平方米(不含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古建筑保护、军事设施、公共建筑等用地面积),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安排宅基地。

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宅基地。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坚持“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拆旧建新”的原则。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人数1至3人(含3人),不得超过92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4人,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分户审批的,父母方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6平方米。

第十五条申请宅基地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及有关规定:

(一)独生子女(已婚的除外)按二人计入户型;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除外),申请时计入户型;

(三)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回乡落户的职工,申请时计入户型;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申请时计入户型;

(五)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农村宅基地安排政策,但小城镇综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算人口。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离限额标准少于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中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子女名义申请的;

(五)违法用地未处理到位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八条实行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实施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农民集聚区(点)建设的,按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应在报批之前将原宅基地无条件退还给村集体,因房屋结构、文物保护、规划保留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停止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章宅基地退出与流转

第二十一条提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民在保留生产生活所需住房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产权人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宅基地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出宅基地的利用。

(一)优先用于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和村庄建设发展需要或整合申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并由退出宅基地所在村进行管理;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统筹利用;

(三)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属古建筑保护的,根据相关规定利用。

第二十五条村民合法宅基地可以依法流转,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建房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次、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一)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做好“户”和“宅”的认定,核定家庭成员人数;

(三)公开村庄规划和宅基地安排计划;

(四)做好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工作,定期讨论建房申请并及时公开讨论结果;

(五)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六)做好退出宅基地收回、利用、管理工作;

(七)调处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

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村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相应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年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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