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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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落户新政策

一、申领条件更明确

外来人员申领居住证,需先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并在大连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目前持有居住证在大连市有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继续办理居住证:

①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换领居住证的;

②与用工位签订1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人事合同的,并单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的;

③在大连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④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

⑤能够提供随迁子女在大连市全日制中、小学连续就读证明的;

⑥有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实际经营地址的。

⑦对没有实际居住的外来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居住证。

二、暂住登记严格规范

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外来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中心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社区民警或文职警员、流动人口专管员将深入暂住地面见本人严格审查核实身份信息后,填写《暂住登记单》进行暂住登记,外来人员实际居住半年后可凭《暂住登记回执单》申领居住证。

三、居住证便利多

居住证持有人除继续享有大连市2009年公布实施的《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赋予的11项权益或待遇外,还有以下便利:

①在公安机关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

②在交通管理部门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业务。

③满足相关部门条件后可以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在大连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补贴及申请公租房。

四、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更重要

按照《条例》规定,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大连市正本着优化人口结构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结合流动人口规模总量、层次结构、发展趋势等实际,稳妥推进积分落户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出台《大连市积分落户办法》。

办理居住证需要

这些手续及资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证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大连主城区金普新区

将积分落户

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年)》。截至年底,大连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71.2%,居辽宁省和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前列。根据该规划,到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3.5%,努力实现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或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主城区和金普新区

推进实施积分制落户

居住证持有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据相关规定选择落户主城区和金普新区。

其他区域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大连市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为相关城镇户籍。

全面放开区

全面放开区指由长兴岛经济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区。在全面放开区,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大连市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为本市城镇户籍。

建立递进式的居住证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优先推动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现有居住在大连多年的存量外地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把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权益待遇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较高层次权益两类,居住证持有人均可享受居住证附加的基本公共服务。

大连落户条件

一、 购房落户准入条件

购房落户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落户方式,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主城区购房:1.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2.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新市区购房: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其他满足需求的条件:1.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3.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4.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5.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2.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第二款规定的兄、姐);

4.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5.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6.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7.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8.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 “人才引进”落户准入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四、投资纳税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五、公务员 华侨港澳台同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等有关落户 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3.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4.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5.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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