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户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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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户籍政策如下

全市范围内取消所有落户计划指标限制,各类户口实行符合条件准入制度;全市范围内,按照居民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即实行“居民户口”管理;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有太原市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外地户口的直系亲属,准予来太原市投靠落户;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凭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准予来太原市落户;外地公民在太原市投资10万元以上的凭营业执照,应准予投资者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来太原市落户,有住房的按购房情况执行,没有住房的,落户于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民营局专设的集体户上;外地公民被太原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聘用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可以凭单位证明、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应准予本人来太原市落户;公安机关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为员工超过1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集体户。

太原户口新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房产证明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房地局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三、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属于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五、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本年度缴纳国税(含地税)的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

9、申请直系亲属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10、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该企业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本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投资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集体户口人员(不包括各类在校学生集体户)在结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发票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有效证明)后,可在市内迁移。

八、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包含离婚和丧偶)。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

九、计生证明是指: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或已处罚证明。

十、户籍证明是指:电脑打印的户籍证明或常住户口底簿复印件,必须有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十一、《申请迁入登记表》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重新设计后,公布在太原市政务大厅网站市公安局栏目内,网址是:www.tyzwdt.gov.cn,群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复印有效);同时还公布在公安网市公安局户政支队网站内,网址是:http://10.95.4.1,旧版的《申请迁入登记表》同时作废。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及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必须经过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三、《毕业证》必须经过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认证,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四、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和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必须经过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并在《申请迁入登记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履行申报手续。

十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

十六、我市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4号)。

十七、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可在市区内迁移。严禁各种名义的搭户造成人户分离的现象。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它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只取消《进入太原市落户指标表》和《“农转非”计划指标表》。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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