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年成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如下
一、征收对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比例的,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对象。
二、征收时间
残保金征收期为每年7-12月,实行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上年度残疾人安置人数。
三、征收标准
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在上级未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前,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执行。工资总额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四、征收机关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原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残保金的,按本办法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据。
六、征管流程
(一)安置审核认定
1.凡安置有残疾职工的单位,须于每年6月底前填报《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的数据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报送地税部门。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符合规定的,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征收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2月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或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并进行征收。
(三)申请减免缓缴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七、政策咨询
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和征缴事项的,可拨打市财政局(028-26632056)、市地税局(028-26639076)、市残联(028-26110286)电话咨询。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资阳市财政局
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资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