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朱江平同志作了动员讲话。他指出,《奖励办法》的出台对全面两孩政策体系下的计划生育家庭是一个重大利好。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计生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增强政策执行的责任感。本次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在保障奖励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将早期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加发5%以及退休时领取一次性奖励金人员全部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实现了奖励政策三种模式的统一。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确保应奖尽奖,实现“不少发一个对象、不多发一个对象、不漏发一个对象、不错发一个对象”的目标要求。
他强调,在政策推行过程中,要认真把握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确实将惠民政策好事办好办实。随后,广州市卫计委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对《奖励办法》作了详细解读。通过培训,计生干部们对奖励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亮点和难点有了全面的认识,为下步政策的执行打下了良好的业务基础。
今年1月1日后生育不能申请
需注意的是 , 若在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因为从年1月1日起, 全面二孩放开,故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
此外,若是离异或丧偶重新组建家庭,以下情况也可申领奖励金:根据《办法》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比如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可在市卫计委网站预申报
按照《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将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提出申请,也可在市卫计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终止该申请。
《办法》还规定,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同时应当及时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死亡。
申领条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到龄”)。
本市户籍居民。
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注: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因为从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开,故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申领金额
夫妻每人每月150元。
重点解读
1.奖励对象资格如何认定?
据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看真D】以下几种情况都不在奖励范围内:
a.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这对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以这对夫妻不符合奖励条件。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已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此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17号);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17号);
③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17号);
④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⑤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6号)。
2.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② 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年2月1日前到龄的,从年2月开始计发,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③ 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年5月开始计发,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④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3.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4.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① 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② 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③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④ 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⑤ 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