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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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省政府官方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湖南从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规定,从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9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从年1月1日起,对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4元。

根据《通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湖南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提交工伤报告

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的职工发生因公致伤的事故以后,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协商赔偿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 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扩展阅读

10月16日,笔者从临澧县工伤保险处了解到,该处创新认证方式,完善生存认证制度,完成了119名工伤待遇长期享受人员的生存状况认证,完成率100%。

2008年起,临澧对工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实行生存状况认证制度,即每年9月组织认证工作小组,深入到企业和乡镇,对领取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人员进行生存状况认证,对死亡人员及时终止待遇,对逾期不参加认证人员,暂停待遇发放,待参加认证后再补发。今年,临澧县工伤保险处总结往年生存认证经验,广开思路,问计问需,采用灵活多样的生存认证方式,使伤残人员生存认证制度更人性化。

据介绍,今年的认证改用“家家到、户户落”的方式进行。县内人员,认证工作小组人员到单位或其居住地,面对面确认其生存状况。协同认证,即由该处提供工伤待遇长期享受人员信息,比对其社会养老保险生存状况信息,协同完成生存状况认证。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实行异地协助认证,方便异地居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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