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育保险政策

| 小龙

辽宁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享受待遇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二、享受待遇时限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生育职工在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按上述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9月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照上述时间规定执行。

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我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四、及时调整缴费费率确保基金安全

《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预算和分析,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好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工作,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实施,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采取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合并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见附件)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⑵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⑶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就医指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五、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含产前检查补贴),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结婚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七、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参保人员因妊娠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转院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生育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十、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于每月1-15日由参保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在网上进行异地生育就医登记。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体居民参保人员(一式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十一、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二、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十三、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所需资料

1. 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辽宁生育保险政策相关

9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