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医保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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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居民社保医保实施新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调整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报销比例。明年1月1日起,我市75周岁以上居民养老金将增长30元到120元;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区镇医院以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5%。

从今年开始,我市居民社会养老金发放标准采用与年龄挂钩机制,70周岁以下居民的基础性养老金为490元,70周岁(含)以上的为520元。明年开始,我市进一步细化年龄分段,75周岁以下的居民标准不变,75周岁(含)至80周岁的居民社会基础性养老金提高到550元,80周岁(含)到85周岁的提高到580元,85周岁(含)到90周岁的提高到610元,90周岁(含)以上的提高到640元。参保老年居民在年内达到下一年龄段标准的,统一于下年度1月起调整。

此外,从明年开始,我市还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其按灵活就业缴费基数下限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38%,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19%。

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今年的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8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315元,提高50元;区镇财政补助285元,提高50元;村级集体经济补助和个人缴纳数不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特困职工、重残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补助。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仍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分担。

值得一提的是,明年1月1日开始,我市还将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区镇医院以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统一提高5%。也就是说,明年在区镇医院以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比在市级医院就诊的高20%。“我们希望市民‘小病进社区’,减轻市级医院的门诊压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昆山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明年1月起调整

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调整,最大亮点是提高Ⅱ、Ⅲ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将惠及昆山市2.8万名Ⅱ、Ⅲ类特殊病种参保人员。

新政规定,Ⅱ类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提高的1000元部分限在昆山市区镇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A级零售药店使用,发挥基本医保对医改分级诊疗的引导作用;Ⅲ类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五年内不用放、化疗,用其他非手术治疗),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至9000元。居民医保大病特殊病种药品目录也扩大了,新增20余个品种。

同时,新政提高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800元,限高4000元,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记入,高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记入。

此外,新政还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拓宽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延伸至家庭成员。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被保险人既可为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大病医保的基本原则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年山东省就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年,他们整合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按照额度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指出,年山东省将出台关于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顺畅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与运行机制。指导各市做好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大病保险的 有关政策规定,不断改进经办服务工作,促进大病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居 民大病保险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健全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统一考核标准,增强考核公平性。

大病医保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大病医保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 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 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 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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