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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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义乌市,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

金华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8号)精神, 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市政府将依据省有关规定和市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6:4比例分担。

选择500元(不含)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1500元(含)以上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按省统一标准确定,现为每人每月100元。今后省统一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实施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缴费标准的平均数为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一次性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后又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9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转保。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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