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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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在生育后的18个月内可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如代办另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如无珠海市社会保障卡,需另提供参保人珠海开户的中、农、工、商行的金融存折或借记卡)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省内人员:提供绿色本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人员提供珠海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收费凭据、如剖腹产的另需提供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市直:市妇幼医院、市计生服务中心、香洲区计生服务中心;斗门区:斗门区计生服务中心。

金湾区:金湾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到参保辖区的社保机构办事处申请办理报销。

4、在珠海参加了生育保险同时在异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如果农村合作医疗有报销部分生育费用的,珠海报销生育费用时,将实行差额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同时要对方开具因为已报销了部分费用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珠海生育险报销标准

《珠海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材料及流程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生育险报销标准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

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八条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四)诊断证明及费用凭据(异地或境外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明;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条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

(二)参保人本人身份证。

(三)费用凭据。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过18个月才来申领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起算)。

(二)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

(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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