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有什么政策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
(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类人员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保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者,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起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不补缴则不记个人账户。
(五)补缴均以历年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到现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在原单位未参保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按本办法,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二)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符合《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四、已参保单位欠费补缴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已参保单位当期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执照《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劳险[1996]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补缴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资金按"指定个人账户分配"的办法,分配到该名职工的个人账户。
(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中,经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对其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下属单位及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接"划小缴费单位"的办法,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及职工进行补缴,并按补缴单位和职工分配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对原欠缴养老基本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资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缴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五、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起步时间、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办法,另行规定。
七、国家今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湖北省养老金补缴政策解读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这关系到我们退休后的生活,跟随小编来看看最新消息吧。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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