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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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

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个人完全自负;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参保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60%,参保个人自负4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5%,参保个人自负4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参保个人自负50%;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40%,参保个人自负60%。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住院报销比例每年相应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0%。居民子女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100元以下的个人自负),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1000元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不能报销

(一)自杀、自残、斗殴、醉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居民医保政策 惠民再“升级”

从衡阳市医保中心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与往年相比,这是衡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惠民政策的再次“升级”,旨在进一步提高衡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据了解,此次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年9月1日起,年度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二是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由8.3万元提高到10.8万元。三是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由80%、75%,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院由 ;55%调整为60%。四是调整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扩大门诊大病支付范围。即三级医疗服务机构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规律血透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75%,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5%;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门诊大病支付范围。通知同时明确,上述关于待遇享受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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