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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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养老制度,甘肃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

1、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承担3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村(居)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3.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4.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5.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定后,按月计发。

6.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7.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8.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9.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0.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可以找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委会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办)、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1.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1)县(区)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承诺函;

(2)县(区)政府关于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

(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4)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甘劳社发[2008]31号文件);

(5)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甘人社发[2010]5号文件);(6)听证送达回执;

(7)征地告知书;

(8)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材料。

甘肃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照发。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产假105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的,产假为90天。

3.宫外孕的,产假30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1、正常生育

a、产前门诊检查:共计不超过800元。

b、正常产:三级以上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

c、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二级以下医院1200元。

d、剖腹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二级以下医院1800元。

2、终止妊娠

a、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未住院),标准为300元。

b、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医院500元;超过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月,增加10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孕情(环情)检查:20元;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140元,二级医院120元,二级以下医院1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200元, 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二级以下医院600元。

二、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程序

我市生育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统筹。具体由地税收,财政管,医保支。收取时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地税部门收取,财政统一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费用清单、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明,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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