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定点新政策大盘点
广州医保定点政策
一是年4月1日起,新办理门诊选点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在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大点”的选定手续。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即“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小点”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即“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院。
二是目前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年4月1日后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即仍可享受45%的报销待遇。市医保局还补充说明到,期间,若符合条件需变更“大点”的参保人,也须在先选定“小点”后,才可以改“大点”。
广州定点医保的办理
一种情况是,在新社保年度,未在原选定医院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的,参保人可携带医保卡到拟选定医院的指定办理部门,填写登记表办理改点手续。参保人也可携带医保卡直接到市医保局8个直属分局中的任何1个分局办理。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新社保年度,已在原选定医院进行了普通门(急)诊就医,但又想改选其他医院的。这种情形如果需要改选其他医院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改点:参保人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医院”。参保人须持医疗保险卡、《登记卡》及以上变动情形的有关资料到市医保局任一直属分局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即时起生效,参保人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定点医保的办理说明
(1)办理定点有什么用?
在定点医院看普通门(急)诊,职工医保每月最高报销300元,居民医保每年最高报销1000元。
(2)哪些人群能定点我院?
参加广州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或参加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可定点1个大医院1个小医院,我院属于大医院。城乡居民医保的非从业人员及老年居民只能定点1家小医院,无法定点我院。
(3)定点我院前要做什么?
按政策规定,在办理定点我院前,需先办理定点1家小医院。(金沙洲内的小医院有金沙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沙街沙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4)已定点其他大医院,怎么改点?
以前已定点其他大医院,但未发生过门诊统筹费用记账的,可随时改点我院。其中属于职工医保的则只要7月1日后未在原医院发生门诊统筹费用记账,即可改点我院。
不符合以上改点条件的,如符合“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学籍改变、转学升学 “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去各区医保局业务窗口申请改点我院。
(5)定点一次持续多长时间?
定点一次将持续一个医保年度,新年度不需改点其他医院的,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诊将自动续点,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6)实在无法定点我院的,如何看门诊?
对于患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等14种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可在我院相应专科门诊申请门慢待遇,每月可最高记账:职工医保150元/病种,居民医保50元/病种。已在其他医院申办过的,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7)住院要定点吗?
医保定点只针对普通门(急)诊待遇,普通住院无需定点。
广州职工医保新规定
一、广州职工医保门诊只选大医院定点将没有报销
广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享受方案进行调整。从4月1日开始,职工医保参保人欲享受每月300元的药费检查费用,如只选大医院定点,将无法享受待遇。参保人必须在基层医院选定“小点”后才能选二甲与三甲医院的“大点”。
二、社区医院看病最高能报80%
1、基层选点医疗机构(社区医院“小点”)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为80%。
2、经小点转诊其他选点医疗机构(二甲、三甲医院“大点”)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为55%。
3、未经小点转诊直接到其他选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调为45%。
同时,医保基金每月最高支付的门诊待遇上限依然是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三、已经在定点医院发生门诊统筹费用的,不可再更改定点医院
参保人如果在定点医院看病、取药、进行结账等,发生统筹门诊费用,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是不可以再次更改定点医院了,如果完全没有,可以直接到新的定点医院定点。
四、指定专科医院就医无需“选点”也可报45%
根据门诊统筹新政的规定,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5%。
五、过渡期内职工医保报销仍按旧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选点须先选“小点”,再选“大点”。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俗称“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新办理或是取消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都是次月1日生效。
对于上述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于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保则在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实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过渡措施”,过渡期内参保人的门诊选点按原政策执行。在过渡期内,已选“大点”而未选“小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年4月1日后仍可在“大点”记账结算,但只能按未经转诊的门诊支付比例结算,且在选定“小点”前不可变更“大点”;年4月1日起,新办理门诊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必须在选定“小点”后,方能办理选定“大点”的选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