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大盘点
湖北省养老保险政策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湖北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湖北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在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湖北省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 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四、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六、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基本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户籍为城镇居民,三是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2.缴费条件按年龄段分三种情况:一是制度 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 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湖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从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 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高龄人员,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