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 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四、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六、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基本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户籍为城镇居民,三是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2.缴费条件按年龄段分三种情况:一是制度 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 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及发放时间
至制度实施时的人员,按年缴费后,自年满60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例: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张某某,男,1951年7月出生。
张某某必须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我们设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130元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0÷139)=55元 +0.9元=55.9元
张某某从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标准为55.9元。发放终身。
湖北省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新政策规定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规范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