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转移新规政策
广东社保的新规定
根据《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此外,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即“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上述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自由职业,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出台最新规定了。新规里有三项重大改进。包括非本地市民,可在就业地直接购买医保和养老保险了。另外外省户籍也可以在广东参加社保,部分人员还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后,直接享受福利!
没有本地城镇户籍、又未在企业参保的人员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政策放宽了!昨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通知》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的限制,广东省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
本省户籍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均可参保
变化一
《通知》实施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广东省城镇户籍,才能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而《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了,本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本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新政还进一步打破了省内地区之间的限制。《通知》实施前,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达到退休年龄前,须在户籍地参保缴费。而《通知》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在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
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也可以参保
变化二
新政还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不能参加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
而《通知》实施后,同时符合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具体要求如下:
年龄条件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条件为: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
此外,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保缴费的,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
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变化三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至今年6月30日,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缴费的政策。而《通知》首次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部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即5月)有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未参保时段的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即5月止)。
那么问题来了
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来说要交多少呢?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目前,深圳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030元,也就是说,假设申请按照下限缴费、经过核定的一次性缴费年限为118个月,那么,一次性缴费额=2030元×20%×118=47908元。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定下,早期下海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早期下乡知青人员三类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比新规要低,有关人员若在5月1日后申请一次性缴费,就要按照较高的标准缴费。
广州社保转移流程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养老保险
转出: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转入:
(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跨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二、失业保险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
三、医疗保险
广州医保关系转移条件:
(一)、医保关系转入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二)、医保关系转出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办理材料
一、养老保险
转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二、失业保险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三、医疗保险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办理流程
一、养老保险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二、失业保险
转出: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核定办理转出后,参保入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
转入: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医疗保险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办理时限及收费
办理时限
一、养老保险
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转出: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失业保险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二、医疗保险
转入: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转出:
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