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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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生育保险政策

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中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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