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

| 徐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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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篇1)

1983年被评为中国法制史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所长,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特约法学评议组成员,1983年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正式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

张晋藩教授现仍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员。

1986年应邀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1996年、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授法学课。1982年以来,多次赴美国、加拿大、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进行讲学活动。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篇2)

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每个侧面都是故事,每个故事都耐人寻味。

1979年开始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煌煌十卷本,用字五百万,历时十九年,经费仅为十万元社科基金。据说这部书几乎集中了国内法律史学界全部学术力量,这意味着数十位著名学者都愿意跟着他“义务劳动”十几年。

1957年公开撰文提出“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定法律的继承性”;1963年撰写教科书《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力图破除苏联教科书理路。这些做法在当时不啻“挑衅”。然而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他却从来没有戴过右派帽子,从来没被红卫兵小将武斗,恰恰相反,学生们还主动保护他。谈及原因,先生笑言“人缘好”。铁骨铮铮,不碍君子谦谦。

1970年拖家带口到江西57干校劳动,采茶、插秧、打石头,夜晚就着煤油灯写文章。翻看当时的诗作,偏偏都是这样的句子:“绿染江南四月天,潇潇细雨润如烟”,“牧童月下归来晚,柳叶当笛信口吹”。像是度假,也像归隐,唯独不像下放。

治学六十载,著作等身。目录用三号字誊写在A4纸上,可以打出28页。2000年70寿诞,却把自己新出版的文集命名为《未已集》,老人自己解释这种心境:“在学术道路上,依然‘载欣载奔’。”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篇3)

2024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现场响起对张晋藩先生的隆重表彰辞:“张晋藩,人民教育家,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他的研究成果奠定了该学科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范式,为我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

当得知入选“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我惊喜之余,又感觉自己很难承担。党和国家对我太优厚、太器重了,给予我的太多了。而我付出的、应做的比起党和国家给予我的又太少了。我真是诚惶诚恐。我深切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我的关怀。党和国家授予了我这份至高无上的荣誉,我唯有倍加珍惜、不懈奋斗,用理想信念影响更多人,以实际行动回馈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才配得上这份殊荣,才无愧于中央的厚爱。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____强调:“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深有感触,一定要全力以赴继续做好学问。法制史的研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想组织力量,继续编写有价值、有意义的大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历史镜鉴。法制史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即如何将古代的精华和今天的现实对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者、理论研究者共同的使命与担当。要答好这道时代之问,需要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篇4)

他深耕法史,著书立说,让中国在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中有了自己的声音。

他严谨治学,开风气之先,为发展中国法制史载欣载奔。

他兼容并包,立德育人,推动中国法制史学科桃李满天下。

70多年里,他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他就是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

他是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主要创建者和杰出代表,出版60余部专著、主编20余部中国法制史教材,培养了我国第一届法制史专业博士生,培育出百余名博士毕业生。

在70余年治学育人生涯中,94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始终秉持“不偷懒、不自满”严谨态度,多年来甘愿坐“冷板凳”,“从不敢说一句狂话”。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事迹(篇5)

张晋藩研究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开头讲过这样一段话,“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梳理了历史资料,还原了历史,更重要的是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它的生命力也在于能给当前的国家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1986年,我在给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时,便以《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作为讲课题目。1995年和1998年,我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也以此为主线。我们国家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其中也包括法治文化。如果浅薄一点可能认为法制史学与现实无关,因为它确实不像刑诉、民诉等学科一样可以办案,但它能给办案提供很多文化依据。

我们现在经常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类似的方式在周初召公时代就实行了。据史书记载,召公巡行乡邑,到一个小村子,在甘棠树下面搭个草棚子就地问案、判决公允,各得其所。召公逝世后,百姓为了怀念他的恩德,还专门作了一首《甘棠》诗来歌咏他、纪念他,诗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大意是说,请不要砍伐甘棠树,因为召公曾在这里休息过,还曾在这里办过案。召公实行的这种巡行乡邑、就地审判、便利民众的审判方式,与周初周公提倡“重民”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是密切联系的。现在有些研究民法的人常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这实际上是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剪裁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民法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古代人难道不重视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吗?事实是古书上甚至青铜铭文上都记载有民事案件,而且自唐律起,每一部刑法典中都含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法条款。此外,从唐朝起,有些民事立法已经独立于刑法典之外,如唐令中的《户令》《田令》《仓库令》《赋役令》《户婚令》等。至宋朝,单行的民法多见于民事的司法审判中,《名公书判清明集》判决中的“准法”“按法”就有单行的民事法律。特别是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租佃制度和典卖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婚姻、家庭、继承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如妇女享有广泛的继承权等。至清代,《户部则例》是对《大清律例》中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晚清修律时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不列入刑科,而作为独立的民法一直适用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公布之后才宣告终止。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行,其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其中,各编都贯彻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许多条款还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出新的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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